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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     2010.07.20 03:02 am

財政部、經濟部達成共識,產業創新條例唯一保留的研究發展支出獎勵,抵減率將不再縮水,企業全年研發支出的15%,可以用來抵稅的上限額度為當年度應納稅額最高30%,兩者均為現行獎勵的最高額度。預期受惠企業,以生技及科技業居多。

經濟部認為,產業創新條例自今(99)年起實施,第一年的研發支出抵稅獎勵應維持最高上限標準,以鼓勵企業投入研發,推升台灣成為研發中心,研發抵減率每二年檢討一次。經濟部並同意,未來只有高階研發成果的支出可以減稅。

研發支出確定首年將採最高抵減率後,財政部堅持研發支出的抵稅範圍不能浮濫,各部會必須分別提出的研發抵稅範圍,由經濟部彙總後訂立研發支出抵減辦法,各別產業享有的研發租稅獎勵不會設分配額度,但抵稅額必須採全國總量管制,一年限額為100億元。

產創條例實施前,企業投入的研發支出抵稅率較現行高出一倍以上,且未區分研發技術的難易程度,全國申報研發支出總額達1,600億元,一年抵掉的所得稅收約達300億元。

財政部強調,產創條例實施後,只有尖端的研發成果才有機會減稅,不適用研發支出抵稅的行業,則享有營所稅率自25%降至17%的稅率優惠,租稅獎勵資源搭配產業發展政策的目的將更為顯著。

產創條例已在今年5月12日公布,並追溯自今年元月1日起實施,企業投入符合高度創新、有顯成效的研發成果支出金額,可在當年度研發支出最多15%以內,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,可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的30%,且只限抵減一年,沒有延後抵減的優惠。

財經兩部最遲需在8月中旬前完成「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」,做為產業適用投資抵減的共同原則。

財政部指出,過去研發支出抵稅的審查權在稅捐機關,以致產生許多課稅爭端,未來研發支出是否符合高階創新範圍,稅捐機關會洽各部會提出審查意見,再由稅捐機關審核其抵稅額,藉此減少課稅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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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0/07/20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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